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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新疆财经大学章程》以及自治区党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学校所属教学单位和教辅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和决定本单位立德树人、改革发展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三重一大”重要事项的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体育部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制,是保证体育部党政领导班子实现集体领导、 分工负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各项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等。

(二)研究制定体育部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落实措施等。

(三)研究制定体育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与发展、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规划及相关落实措施。

(四)研究制定体育部科研规划及发展目标,科研管理办法和奖励办法,各类科研平台申报、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意见及措施等。

(五)研究会商体育部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六)研究体育部机构、岗位设置与调整,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员聘用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教职工进修、考核、奖惩与绩效分配等人事管理事项。

(七)研究决定体育部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就业及运动队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八)研究决定体育部年度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重要资产处置、对外合作交流、 社会服务等事宜。

(九)研究决定体育部教职员工和运动队学生的评优评先和向上级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十)研究决定体育部人身意外伤亡、责任事故、法律纠纷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事宜。

(十一)研究决定体育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事项。

(十二)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范围应包括本部门处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可扩大至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高级职称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分工会主席等。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主持由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根据议题商定,一般情况由党务主要领导主持,涉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的,一般由行政主要领导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出,或由单位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报党政主要领导,党政主要领导需碰头进行充分磋商后确定。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有关成员应对有关议事内容深入交换意见,充分酝酿形成共识,特别重要的事项需报告学校党委或经基层党委会就原则性、政策性问题进行研究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应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就拟讨论的议题在会前做好相关准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的,须征得应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与会成员数超过应到成员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才可开会。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原则上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会议主持人应事先征求请假成员的意见并在会上说明,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一条 凡涉及体育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应由体育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议题涉及本体育部发展重大事项、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时,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前,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其中议题涉及教学、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时,应重视体育部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重要事项时,应坚持一事一议,逐一汇报、分别讨论,汇报内容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汇报,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提出议题者进行末位表态。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如争议双方人数接近,应暂缓做出决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协商后,再适时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向联系(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五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根据“一事一议”原则,应指定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一年一本,单独记录,专人保管,每次会议要详实地记录每一位参会者的发言和表决结果。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重要事项形成的决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记录人拟定会议纪要,经党政主要领导审签后,根据决议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做出重大决议的,要及时向联系(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按党政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成员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体育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检查落实党政联席 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全体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决议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凡属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个人本级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提出。学校做出的决定,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要重视师生员工的反映,对反映意见强烈的,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布。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内容涉及与会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应主动回避;会后不得随意打听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体育部。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后勤(公寓)服务中心、图书馆等设有同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体育部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制度不相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