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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职工住房补贴有关资料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我院教职工住房补贴工作已进入最后审批录入上报阶段,由于教职工房产证有新老之分,住房面积与楼房面积存在差异。自治区职工住房补贴办公室又有新的规定,要求教职工必须上报以下有关资料:

一、    住学院住房的职工必须复印房产证第一、二页两份(A3纸),182122号楼住户房产证已交房产科及住房调整、南院高层住户房产证未办理的除外,有配偶的复印夫妻双方身份证两份,(两人身份证同时复印在A4纸上)。

二、    住院外及配偶单位住房的职工,必须复印现住房价格计算表两份(已交的除外),房产证第一、二页两份(A3纸),有配偶的复印夫妻两人身份证两份,复印方式同上。

三、    配偶单位集资建房及自购商品房,自建住房的职工必须复印房产证第一、二页两份(A3纸)及复印办证时的住房计算表或购房合同两份。在外承租公房必须复印租赁证或租房协议,承租学院住房除外,有配偶的,复印夫妻两人身份证两份(A4纸)复印方式同上。

四、    还未交表的329日前报表。

住房补贴牵涉每个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单位给予高度重视。请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统一收集职工以上资料,登记造表于2006329日前上报资产管理处房产科。

联系人:孙明祥   电话:7843541

 

 

               资产管理处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