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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对南校区8、9号住宅集资建房职工打分基础资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学校对符合集资报名条件的教职工,将按照新财院【200240号文件规定进行打分(附后)。为了保证职工基础资料的准确性,现将职工申报的基础资料分发给各单位,由本人认真复核后签字确认。如集资人外出,请本部门负责联系协助予以确认。请各单位于1016日上午1330分之前交资产管理处综合科。如有问题请到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对。

联系人:孙明祥                  电话:7843541

 

             

 

        学校住房分配领导小组                        

        00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

新疆 财 经 学 院 文 件

新财院【200240

关于印发《新疆财经学院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工龄分

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每满一年2分(离、退休人员工龄截止离、退休当年)。大专以上学龄视同工龄分计算(不含在职期间上学的学龄)。

(二)职务、职称分

1.正高、副厅25分;

2.副高、正处20分;

3.副处13分;

 4.正科(含主任科员、工人技师),讲师(含其他中级职称)10分;

5.副科(含副主任科员)高级工8分;

6.科员、助教(含其他初级职称)、中级工3分。

(三)学历分

1.博士研究年15分;

2.硕士研究生10分;

3.大学4分;

4.大专3分;

5.中专2分。

(四)附加分

1.获省部级奖励5分(政府、党委奖);

2.硕士研究生导师5分。

(五)同一档内,一人同时具备不同职务、职称、学历的,按最高一档计算,不重复累计。

本办法经20011117日教代会讨论通过,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自2002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