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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今年9月召开自治区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做好自治区及我校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及推荐名额

   1、自治区级民族团结模范单位1个,校级民族团结模范单位5个,由总支、直属支部推荐申报。

2、自治区级民族团结模范个人1个,校级民族团结模范个人10人,由各单位推荐申报。

 3、校级民族团结模范个人,各单位申报推荐名额为1个。

4、自治区级民族团结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将在各单位申报推荐的基础上,好中选优,形成我校的推荐单位和人选,上报自治区参评。

二、模范单位、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模范单位的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开拓创新,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进步。

    2、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民族宗教问题,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地民族宗教政策,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及时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坚持对各族干部师生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教育,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3、带领各族干部师生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社会稳定、巩固边防建设、特别是在反对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斗争中做出显著成绩。

    4、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加快学校改革发展,促进学校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

    5、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在全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二)、模范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2、认真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成绩突出。

3、坚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的斗争。

4、坚持原则,主持公道,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敢于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斗争。

5、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切实把事迹突出,广大各族师生拥护和称赞的模范典型选出来,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民族团结模范代表的评选工作,特别要注意推选在反对“三股势力”,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中的先进典型;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典型。

(四)要切实做好模范事迹材料的撰写和申报工作,确保典型材料做到事迹突出,内涵丰富,文字规范、顺畅,字数20003000字。并做好模范单位、模范个人登记表(模范个人登记表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的填报工作,连同电子版本(Word格式),请务必于621日前报党委宣传部。

(五)民族团结教育表彰奖励(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巩梅                联系电话:7843469

 

                                             党委宣传部

                                          2008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