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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近取得硕士学位人员报销学费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2008年上半年度取得硕士学位并已将学费发票交人事处的我校教职工,请于2008529日前,由本人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后,自200862日起,到财务处报销学费。

人事处

2008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