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办理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此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针对具有本市户口的,法定劳动年龄之外的“一老一小”人群和低保户、残疾人。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合作医疗的,均可自愿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1、         成年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60元;

2、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

3、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

(二)、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1、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每年缴费20元,财政补助60元;

2、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个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

三、参保程序

参保对象请带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回执单原件、持户口本、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低保对象、残疾人办理申报登记时应分别提供《乌鲁木齐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农民工子女须提供居住三年的《暂住证》,无暂住证的到派出所开具居住证明,提供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

 

秀林园社区

                             2007年12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