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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医保中心严格规范参保人员住院资格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定期复核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依照自治区医保中心文件要求,从200751日起,我校参保人员如需住院,须由本人持医保卡到校人事处医保办公室填写区医保中心统一印制的住院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不按规定执行的,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核报。

另从2006年开始,对持门诊特殊慢性病簿的参保人员(除厅级、正高级职称人员、退休人员外),每两年进行一次相关病种情况的检查复核,除“各种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并发症、后遗症”、“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病”、“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等六类病种外,其他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按照分期分批分病种的方式,组织持簿人员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复核确认。确定检查复核的定点医疗机构每两年更换一次。持门诊特殊慢性病簿的参保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接受相关病种检查复核的,视为自行放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取消参保人员该慢性病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检查复核所需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人 事 处

             2007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