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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费报销通知

 

 

一、报销依据: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新财文字1997262)号文件及乌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乌市计价工农[200340文件精神执行报销手续。

二、相应规定:

    1、按乌市计价工农[200340文件精神,暖气费按22元/平米计算。

    2、凡是居住有暖气设施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收取冬季取暖费,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付一半的办法收取取暖费。

    3、夫妇双方中一方无正式职业,无固定收入的(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均由对方单位全额承担。

    4、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5、夫妇中一方在乌市附近县市工作(如昌吉、米泉等地),并居住乌市区,均按文件规定支付或报销暖气费的50%。

6、夫妇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并在外地服役(驻乌部队及昌吉、米泉等地部队除外),供暖费由对方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三、报销面积规定:厅局级(包括副职)干部报销建筑面积标准为103平方米,县处级为88平方米(包括副职),科级以下干部、职工75平方米;住房面积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差额建筑面积不给补贴。

四、报销流程:供暖中心开出相应票据――印刷厂二楼厂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财务主管)――小市场后勤管理处处长办公室――院财务处

五、报销时间:20061113日开始,每周星期一下午、星期三上午,星期五下午进行报销。

六、暖气费收取根据财务有关规定,交款出据发票,不交款不出发票,以后一律不打欠条。

七、暖气费报销时尽量请本人亲自前来,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其它未尽事宜,请与供暖中心核算员联系。

电话:7843823

 

 

 

                        后 勤 管 理 处

                         2006年11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