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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教学单位:

2006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开始了,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组织本年度申报工作。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自然科学类按照如下19个领域归口申报:1.数学;8.计算机与通讯;19.管理科学与工程;(其它领域省略)

哲学社会科学类按照如下5个领域归口申报:1.哲学、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教育;2.语言、文学艺术、历史学;3.经济学(含工商管理);4.政治学、法学;(其它的领域省略)

请在申请书上注明申报领域的具体类别,如“申报领域:语言、文学艺术、历史学(文学艺术)”。

二、申报条件

(1)   申请者须符合《“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附件1)第七条所列各项基本条件。

(2)   各单位要坚持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

(3)   已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校青年教师奖”资助者不得再申请本计划。

三、申报方式:以系(部)为单位统一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四、其它事项

1)申请者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在新疆教育信息网www.xjedu.gov.cn网站教育厅高教处栏目下载中心下载)一式4份,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电子文件(EXCEL)。申请材料(包括附件)必须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双面打印,不得超过40个页码。

2)申报截至日期:200668日下午700前交师资科刘艳辉处,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恕不受理。

3)本计划的电子表格可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www.dost.edu.cn和新疆教育信息网www.xjedu.gov.cn网站教育厅高教处栏目下载中心下载。

 

教务处

200661

 

附件: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教育部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六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1000人左右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在申报当年1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教育部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育部。

第十条  教育部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教育部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强度,自然科学类为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2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实施“985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所在高等学校“985工程”建设经费资助;其他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教育部和所在单位按11比例共同资助。

第十三条  教育部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选派计划中,每年择优资助200名左右“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

 

第五章 实施管理

十四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通过主管部门于1231日前向教育部科技司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3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通过学校主管部门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七条  凡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CET”)。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通过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交书面报告,由教育部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十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