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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学院公私房进行登记清查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了落实学院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地防止学院出租房内发生重特大案件,更好地维护学院的管理秩序和校园的安全稳定,学院决定对全院的公私房出租进行一次全面登记备案和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410日-425日,院属各单位完成单位内部公私房出租的自查、登记工作。

二、公私房出租人务必于2006430日前来保卫处进行公私房出租的登记、备案。

三、私房出租人须向所在单位和保卫处提供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出租人及承租人双方须与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出租人,一份交保卫处备案。

四、地下室一律不允许对外出租。

五、学院综治办与保卫处治安科将于57日起对院内所有公私房进行清查,逾期不报者,一经查实将按照《乌鲁木齐出租房屋管理责任查究制暂行规定》和《学院综合治理责任分解及追究办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学院综治办

学院保卫处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