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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各总支、直属党支部: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拟于今年五月召开自治区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及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拟分别推荐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个人一个。其中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自愿申报。模范个人请各单位遴选1人上报党委宣传部。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

(二)认真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成绩突出。

(三)坚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的斗争。

(四)热爱边疆,热爱各族人民,爱岗敬业,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作出突出的贡献。

(五)坚持原则,主持公道,敢于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斗争。

(六)在与军警民共建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

(七)原则上从近年学院表彰的民族团结先进个人中推荐。

(八)将推荐的模范单位和个人典型事迹材料2500字左右,同时上报,截止时间:43日。

 

                           党委宣传部

                         2006年3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