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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11日起实行,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我院个人计税系统已调,经过多次测算,现可以使用,欢迎各单位使用,提出宝贵意见。

 

计财处

200613